行政法庭审判程序有哪些
一、庭审前工作
1、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依次做好如下庭审准备工作:
(1)查明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2)查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传
(3)查明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书面材料的收悉情况;
(4)宣布法庭纪律;
(5)其他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2、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书记员应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审判长递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名单和出庭的其他诉讼参加人名单。
3、审判长根据诉讼参加人名单,核对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了解未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原因,并确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是否具备参加诉讼的资格以及是否可以开庭。
4、如果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的,合议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应当当庭宣布。决定缺席审判的,审判长宣布缺席审判决定后即可宣布开庭。
5、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依次进行下列程序:
(1)宣布案由、开庭方式及法律根据、审理程序;
(2)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和书记员名单,宣布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名单;
(3)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6、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依法报请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审判长当庭决定;当庭不能作出决定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后研究决定。 回避申请的理由成立的,决定被申请人回避,并立即更换人员或宣布延期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申请,继续开庭。
二、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顺序、范围和重点
1、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和法庭归纳、认定事实;
(2)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
(3)法庭当庭认证。
2、当事人陈述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可以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并可陈述补充意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一般由原告在陈述中说明。
3、法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
对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4、法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归纳诉争的焦点。
当事人对法庭的归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庭修正或补充。
5、法庭调查的范围包括:
(1)原告的起诉证据;
(2)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据。
法庭应当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调查不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
6、被告、第三人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对起诉证据进行审查的,法庭应当对起诉证据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可以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法庭辩论。
合议庭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评议。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当驳回异议,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
7、法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调查,包括对事实要件的审查和对法律要件的审查。
对事实要件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存在;
(2)每一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每一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是否属于可定案的证据。
对法律要件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具体条款是否全面、正确,以及所适用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一致,足以参照;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和行政失职情形;
(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8、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庭应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据进行调查。
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庭可以不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据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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